產假增加了晚育假不減少
日前,上海市政府新聞辦官方微博“上海發布”發布了30天晚育假與98天產假不沖突消息。上海市人保局官方微博“上海_12333”指出,98天里并不包括晚育假。產假是產假,晚育假是晚育假,兩者的享受條件不同,不會因為產假增加了,就減少了晚育假。
個別網友誤以為是上海單方面地方優惠政策,而且4月28日實施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并沒有提及晚育假,因此,不少網友誤認為晚育假消失了。事實上,不少律師在轉發這條微博時指出,晚育假各地均有,不過,因制訂依據不同,不沖突,也沒有取消。
記者發現,目前晚育假全國各地并不統一。
根據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2012年4月28日以后生育的女職工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這是產假方面的規定,除了上海之外,中智公司首席勞動法律咨詢顧問周虎律師指出,北京也有30天晚育假。
《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章第二十條指出,晚育的女職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獎勵假30天,獎勵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間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不休獎勵假的,按照女方一個月基本工資的標準給予獎勵。
而廣東、陜西等地晚育假則是15天。
《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五章第三十五條規定,實行晚育的,增加產假15天。城鎮其他人員實行晚婚、晚育的,可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表揚和獎勵。
根據《陜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實行晚育的,在法定產假的基礎上增加產假15天,同時給予男方護理假10天;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另增加產假3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