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二級:關于勞務派遣業務的相應規定
1: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條件
變動
(1)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申請行政許可;經許可的,依法辦理相應的公司登記。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勞務派遣業務。
(2)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二百萬元;
●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3)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
2:勞務派遣的勞動合同
(1)勞動合同中應當載明用工單位、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
(2)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動者應簽訂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
(3)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3:勞務派遣協議
(1)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應訂立:勞務派遣協議
(2)協議中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3)用工單位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4:勞務派遣單位的法定義務
(1)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
(2)不得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3)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4)在跨地區派遣勞動者時,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保證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符合用工單位所在地規定的標準。
(5)因勞務派遣單位存在違法行為,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6)派遣單位不得以非全日制形式招用被派遣勞動者
5:用工單位法定義務
(1)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2)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3)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4)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5)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須的培訓
(6)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7)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