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關于明確農村勞動力培訓轉移就業分類 補助參考標準的通知
時間:2015-11-26 09:11
來源:中央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財政廳
關于明確農村勞動力培訓轉移就業分類
補助參考標準的通知
粵人社函〔2011〕999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人力資源)局、財政局,順德區、南雄市、紫金縣、興寧市、封開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稅)局,省屬定點培訓機構:
為進一步做好農村勞動力培訓轉移就業工作,明確和規范農村勞動力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職業技能鑒定補貼標準,根據《關于進一步明確農村勞動力培訓轉移就業有關問題的通知》(粵人社函〔2010〕2503號,以下簡稱2503號)規定,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農村勞動力職業技能培訓補助標準。專項職業能力和初、中、高級工項目仍按2503號文件規定的標準給予職業技能培訓補貼;技師、高級技師項目的培訓補助標準由各地級以上市自行確定。省屬定點培訓機構的技師、高級技師項目按2000元/人的標準給予職業技能培訓補貼。各地市可參照省參考標準,按照有關規定制定本市職業技能培訓補助標準。
二、農村勞動力職業技能鑒定補助標準。按農村勞動力職業技能培訓補貼標準的20%對省屬定點培訓機構給予職業技能鑒定補貼(詳見附表)。各地市可參照省參考標準,按照有關規定制定本市職業技能鑒定補助標準。
三、省財政按人均1400元的標準與各地市結算農村勞動力職業技能培訓、職業技能鑒定和職業介紹補貼。未成功推薦學員就業的,按人均1120元的標準與各地市結算農村勞動力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鑒定補貼;按《廣東省農村勞動力培訓轉移就業分類補助參考標準》(見附表)與省屬定點培訓機構結算各項補貼。
四、實行《廣東省農村勞動力培訓轉移就業分類補助參考標準》后,對給予培訓機構的職業技能鑒定補貼標準低于職業技能鑒定收費標準的由培訓機構承擔,高于職業技能收費標準的由培訓機構調劑使用。
五、本通知規定的農村勞動力培訓轉移就業分類補助標準從2010年7月20日開始實施。附件:廣東省農村勞動力培訓轉移就業分類補助參考標準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財政廳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
附件
廣東省農村勞動力培訓轉移就業分類補助參考標準
職業(工種)和項目分類 |
區域分類 |
級別分類 |
培訓補助 標準(元) |
鑒定補助 標準(元) |
職業介紹 補助標準(元) |
A |
Ⅰ |
專項職業能力 |
500 |
100 |
200 |
Ⅱ |
專項職業能力 |
550 |
110 |
200 |
|
Ⅲ |
專項職業能力 |
650 |
130 |
200 |
|
Ⅳ |
專項職業能力 |
750 |
150 |
200 |
|
B |
Ⅰ |
初級 |
600 |
120 |
200 |
中級 |
700 |
140 |
200 |
||
高級 |
850 |
170 |
200 |
||
Ⅱ |
初級 |
700 |
140 |
200 |
|
中級 |
800 |
160 |
200 |
||
高級 |
950 |
190 |
200 |
||
Ⅲ |
初級 |
800 |
160 |
200 |
|
中級 |
900 |
180 |
200 |
||
高級 |
1100 |
220 |
200 |
||
Ⅳ |
初級 |
900 |
180 |
200 |
|
中級 |
1000 |
200 |
200 |
||
高級 |
|